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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相关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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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问题,关系到部分网民的切身利益,家庭方面、经济上都或多或少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而明确相关规定、了解其准则变得尤其重要。那么关于上海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到底有哪些规定呢?为解决以上问题,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资料,为广大网友解答疑惑。

一、宅基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二、上海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

(一)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建制撤销的居住屋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屋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建制不撤销的居住屋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屋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屋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屋,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屋。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的有关规定关乎本地居民切身利益,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此有了基本性认识了吧。只有清楚、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必要时刻减少损失,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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