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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为了更好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现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这个制度实行以来,极大的改善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但是在土地具体承包经营过程中,有时也会发生一些纠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下面本站为大家带来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705号

原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xx区。

委托代理人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xx区。

被告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xx区。

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超独任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区xx镇x村x组的承包地流转给被告进行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为20年,土地流转费按700元/亩计算当年的租金总额,并于当年的9月底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自2014年起,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并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

被告万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重庆市xx区xx镇x村x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其在重庆市xx区xx镇x村x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代表为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为:谢某(已故)、张某、秦某。2010年11月1日,甲方(出租方)张某与乙方(承租方)万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享有的位于“高坎子房前公路外至河边片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赁期限20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租赁面积为0.75亩,以每亩700元计算当年的租金总额,当年的9月底付清全部款项。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土地征收、占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至2014年之前的土地租金。2014年至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4年、2015年土地租金。现原告向被告催收土地租金无果,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并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14年的土地租金,原告自愿不向被告主张2015年的土地租金。

另查明,2014年至今,被告未使用承租的土地。2015年2月,原告自行耕种出租给被告的部分土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张某某的出庭陈述以及原告诉讼代表人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本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效力予以认定,且合同效力溯及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2015年的土地流转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的土地租金,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的标准,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525元(田:0.75亩×700元/亩/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万某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

二、被告万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支付土地租金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已预交),由被告万某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五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从上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事实情况和国家的具体法律条款进行的。当产生纠纷时,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相关的政策、法律条款。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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