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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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当家庭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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