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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土地就不再属于个人了,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土地使用权之内的问题。那么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什么又是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小编将为大家来一一解答你们的疑惑。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一、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是我们生活的资源,作为一个良好的公民,我们应该正确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开发。要爱护每一片土地,不能随意开荒,肆意滥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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