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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的文件显示,虽然只是在部分地区试点实行,但是我国某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可以用于抵押贷款了。我国的商品房也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么区别?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

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的抵押物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

(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

(2)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抵押商品房抵押的区别主要是抵押物不同。但是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来看,有些时候这两样权利是被捆绑一起抵押的。这也就是人们常说地随房走,还有房随地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才将二者捆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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