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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用地征收和补偿审批权限以及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农用地征收和补偿审批权限以及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村中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

农村农用地征收和补偿审批权限以及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即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国有,即将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转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前述,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又分为对农用地的征收、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征收以及对农村未利用地的征收三种。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条。征收农村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各级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级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如下:

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下列土地: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包括: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征收其它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土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前述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五十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屋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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