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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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