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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怎么认定的呢

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怎么认定的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
1.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2.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
3.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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