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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应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应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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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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