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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管理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一、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是的含义:

管理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二、破产管理人怎样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对于该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破产法第31条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级法院的做法有两种:

1、是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可能启动听证程序,而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作出相应的裁定;

2、是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这是由于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的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管理人、债务人还涉及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事由,相对方有一定辩驳的权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相对方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及上诉权等权利。而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势必会剥夺相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21条对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我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抗辩、证据交换等,使债权人可以充分行使其权利。

三、破产管理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区别什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叠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出卖财产给乙,甲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其主张价款的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乙可以拒绝给付,以继续维持甲未行使其权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1、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形成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2、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3、期间计算不同

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

2、观点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

3、观点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产生以上认识上分歧的主要是原因,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这是中国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从此点上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然而,《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点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完全相同,从这个角度考虑,称其为诉讼时效似乎亦无不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理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或者说其主要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立法完全可以在具体条文中对不同情况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作出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在规定债权人对侵害行为的撤销权时,对"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了5年期间届满的后果,即为实体权利消灭,则该5年的期间当然为除斥期间无疑。但是该条在规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没有明确债权人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是否消灭?如不消灭,则1年的期间又与诉讼时效相似,这种不明确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们争议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对有关期间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文字上作出明确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对诉讼时效,一律以"请求权因……不行使而减弱其效力",或者"……的诉讼时效为……年"来表述,而对除斥期间则一律以"……权……经过……年而消灭",或者"……权,应于……(若干时间内)后行使,否则,……权消灭"。这样,可以彻底解决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相混淆的难题。

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区别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了,主要表现在四大方面。另外值得留意的一点是破产管理人撤销权是开始于破产程序之前,千万不能把顺序颠倒。破产管理人要依法行使撤销权保障债务人和债权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了解相关法律,正确区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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