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

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一、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4、对于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撤销权人取得的财产或代替原来利益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得按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

二、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标签: 撤销权 行使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quan/zhaiwuzhaiquan/x1j14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