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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分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分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因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后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从知道撤销事由一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另附:

一、正确认识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是正确行使撤销权的第一步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由于债权人在此请求法院撤销的是债务人和他人之间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会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效力的扩张,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它的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予以规定,我国目前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只见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

2、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债权消灭撤销权也消灭,债权转移撤销权也随之一同转移。

3、撤销权既是形成权也是请求权,因为,撤销权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行为为内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其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同时,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其请求权还具有返还利益的性质,故撤销权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二、正确理解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决定撤销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和法学理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的要件如下:

1、有债务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上述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买卖、借贷、赠与、免除等,非法律行为要求是适法行为,如:催告、抵销、诉讼上的和解等,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房款抵借款行为就是适法行为,均可作为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才能适用撤销权,因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另外,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者拒绝对其有利的合同机会,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与李乙之间汽车抵债的行为就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即债权发生在前,债务人实施《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撤销权便无法行使,而且,会无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变成无限制,因为如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发生前已存在,就很难断定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意图,故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效力或者嗣后失去效力的,债权人也就无撤销的可能或必要。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买卖”和抵偿行为均发生在1999年2月25日以后,而五原告的债权均发生在1998年底以前,且由于郑某钗在执行异议中,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已是郑某钗的名字,导致执行中止,本案也只有通过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郑某钗在庭审中提出一个观点:她与其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即写卖契的时间在1999年2月25 日,而黄、姜等人的起诉和申请执行在1999年5月后,故“买卖”和抵偿行为在先,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一要件是指债权发生的时间而非债权人行使诉权的时间。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即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或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害及债权。象以上案例一中,如郑氏姐弟之间不存在5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买卖”就是无偿的,抵偿就是虚假的,其行为当然害及其他人的债权,如郑氏姐弟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其抵偿也是害及其他人的债权的。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和将汽车抵偿给李乙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既害及债权。

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有过错的,则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费用。而这里提及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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