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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先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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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先以现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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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如何提供担保


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4、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二)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就民间借贷而言,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情况都会设定担保。如果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也就比较容易实现债权。一般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出借人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实现担保。至于借款合同要不要提供担保,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是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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