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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要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的借贷关系成立之后,由于各种特殊的原因,债务人没有能力在合同期限之内还清相关债务,那么此时,我们经常会听到留置权这一专业术语,那么留置权要件有哪些?民事留置权要件与商事留置权要件分别为什么?以及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是什么?接下来,本站小编为您作简要回答。

留置权要件有哪些?

一、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法律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由此可知,留置权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以上便是本站小编从民事、商事及消极成立要件三个方面对留置权要件进行解读,可谓是清楚明了,相信您已经很明白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不妨向我们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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