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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权转让

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权转让

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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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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