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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偿还顺序

债务债权偿还顺序

债务债权偿还顺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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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权债权顺序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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