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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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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第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第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第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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