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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借款合同其实指的是当事人根据约定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而他方则与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还同样数量的货币的合同。受领货币的一方叫作借款人,而提供货币的一方叫作贷款人。那么关于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的内容,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

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2)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3)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3)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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