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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债务债权关系消灭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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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一)清偿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案例:甲和乙签定了一项加工合同,由甲负责加工乙的西服套装,加工费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钱。问下列那种情形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抵销?

a、 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议抵销的

b、 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甲提议抵销的

c、 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债权未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 甲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3、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存在两种情况,一般的是正常的消灭和非正常的消灭,在债务被清尝、抵消、免除之后债权债务关系便可以被正常的消灭了。当然如果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时候该债权债务关系便属于法定的可以被消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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