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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是出质人么

债务人可以是出质人么

债务人可以是出质人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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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的成立要件,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以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设质,只有在债权人将其通知债务人时,才是有效的。”可见,《德国民法典》规定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债权质权成立要件即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条规定:“以指名债权为质权标的时,非依第467条的规定将质权的设定通知第三债务人或经第三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这表明日本民法未将通知第三债务人作为普通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而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对抗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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