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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执行的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执行的规定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对执行依据没有明确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为被执行主体?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为数不少,尤其在基层法院中更是常见。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其中一种做法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做法是,由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执行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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