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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规定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就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关于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二种意见:

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担保的,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的,而不动产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进行解决的情况之下,就可以选择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起诉进行解决,这是属于一种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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