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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

给付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

给付不当得利的条件有哪些
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
2.给付关系的存在。
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3.无法律上的原因。
领受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缺乏。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标签: 给付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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