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

债的分类有哪些

债的分类有哪些

债的分类有哪些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制作、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标签: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quan/gerenzhaiwu/698kv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