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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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