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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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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提供明确证据(实践中往往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则一般无法主张另一方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正常现象,即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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