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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

不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

不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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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都包括哪些?

你好,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但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也就是說,租賃期限屆滿後,你繼續使用房屋,房東沒有異議的,你們之間的合同就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要以為這樣就沒後顧之憂了,暗自竊喜,相反此後房東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你承租權益顯然陷於被動地位。因此建議你找房東磋商,繼續簽訂租賃合同以上就是關於不簽訂租賃合同的風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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