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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一)廣播電視訊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裝置及其附屬裝置等;

(三)廣播電視訊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裝置等。

傳輸廣播電視訊號所利用的公用通訊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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