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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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的,應以破壞電力裝置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裝置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行政法規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訊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裝置及其附屬裝置等;
(三)廣播電視訊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裝置等。
傳輸廣播電視訊號所利用的公用通訊等網路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涉及到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的具體情況,都是屬於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情況可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認定處理,但犯罪分子存在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顯然是需要根據造成的損失來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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