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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構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偽造貨幣後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並不實行數罪併罰,因為持有、使用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說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將偽造貨幣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況下,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者不單獨成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但在個別情況又不能把他們排除,因此,確切的說,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主體。

(二)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

(三)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應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一個內容廣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貨幣的印刷、發行、流通、回籠等諸多環節,包括貨幣發行的管理(如發行基金的管理.貨幣發行與回籠的管理、發行量的管理),銀行出納的管理,為保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所實施的有關管理等,並且每個方面的管理都涉及眾多的內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內容的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視為特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就不可能準確的反應其客體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物件是偽造的人民幣和外幣,不包括變造的人民幣和外幣。

(四)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擁有,它表現為主體與某一特定之物的佔有狀態”。因此,只要偽造的貨幣為行為人所佔有,即實際處於行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視為持有。“使用”是指將假幣取代真幣在經濟交易中運用,即用於流通,如正常的買賣活動,也有的用作賭資非法活動。同時,以持有、使用的假幣達到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標籤: 要件 持有 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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