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罪名庫 >軍人違反職責罪 >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uimingku/junrenweifan/rg71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