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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構成要件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員,如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如記者、編輯以及其他掌握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時相關媒體和其他釋出資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所謂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所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指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本罪的入罪標準是“情節嚴重”。至於什麼是 “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於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同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應當對什麼是“公開披露、報道”、“不應當公開的資訊”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標籤: 案件 要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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