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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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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