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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合法的?

哪些情況下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合法的?

哪些情況下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合法的?

不少人都有這樣的意識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福利,也是村名生活的基本保障,而非農業戶口的朋友由於並不屬於村民,所以很多人覺得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不合法的。其實這種看法是非常的不正確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哪些情況下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合法的?

哪些情況下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合法的

非農業戶口在農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確權,否則無法確認。

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專案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經批准新劃宅基地後原有的宅基地;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應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著物的,村集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拒不交回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拆除,騰出宅基地。

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法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舊宅基地及佔用的村內空閒地暫不能收回的,也可實行宅田掛鉤的辦法扣減相應的承包田。

在農村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畢竟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來說並不會分給非農業戶口的。如果想要對農村的宅基地進行確權,最好的方式應該就是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的方式獲得宅基地了,所有如果沒有達到國家國定的要求,宅基地確權可能就沒有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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