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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瞭解請看這裡! 2023年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及補償安置流程

不瞭解請看這裡! 2023年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及補償安置流程

2023年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及補償安置流程,不瞭解請看這裡!

固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審議屢次傳出要“縮小徵地範圍”,但畢竟它尚且是一部草案,屬於“遠水難解近渴”。

對於尚存的5億多農村村民而言,土地徵收直接影響了廣大被徵收人的利益。

因而實施土地徵收的地方,也是社會矛盾最突出、最集中的地方。

而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又掌握著主導權,在徵收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對於被徵地的廣大老百姓來說,失地、失房無疑影響了今後的生產、生活,所以,瞭解最新的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的法定流程,無疑十分重要。

本文,在明律師將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程式按類似590號令的方式進行劃分,即通過“徵收土地流程”和“徵地補償安置流程”兩部分來介紹。

【徵收土地流程】

第一,擬徵地公告或者徵地告知書釋出。

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組織範圍內張貼、公告擬徵地方案,以書面形式將徵地的目的、用途、範圍、位置、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補償方式、標準等內容,告知被徵地範圍內的農戶。

擬徵地方案公告後,農戶不得進行搶栽、搶種、搶建及遷入戶口等可能影響補償安置結果的行為,否則這些行為的結果將不被列入徵地補償範圍內。

第二,進行待徵土地現狀調查。

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相關勘測單位對被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勘察、測量、調查,待調查結束後,需要被徵地農戶、地上附著物產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組織徵地聽證。

在土地現狀調查後、徵收土地方案正式報批前,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範圍內的農戶合法享有的聽證權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的聽證申請。

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組織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過程中,被徵地農戶可以針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之規定,“一書四方案”是指建設專案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大於35公頃或其它土地大於70公頃的,由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國務院審批,作出徵地批准檔案;徵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報省級政府批准,作出徵地批准檔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之規定,市、縣政府在收到徵地批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徵收地區的村、組張貼、公告徵收土地方案。

徵地方案公告,也可以稱之為徵收土地公告、徵地批文公告,其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批准徵地的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是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和所有權人;三是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是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如果市、縣政府未依法進行前述的徵收土地公告,則是違法的,被徵地農戶有權拒絕辦理登記補償安置手續,徵地專案也就無法繼續合法地向前推進。

【徵地補償安置流程】

第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在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被徵地農戶應當拿著土地及房屋權屬的相關證明檔案(如宅基地使用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新換髮的不動產權屬登記證等),到徵收土地公告中的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實踐中一般被徵地農戶不會都到縣一級自然資源部門去登記,而可能會由鄉、鎮一級政府提供場地來供大家分散辦理登記。

如果被徵地農戶未按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則會將市、縣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作為補償內容的依據。

第二,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在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和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等。

第三,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徵求意見。

由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直接關係到廣大被徵地農戶的切身利益,譬如關於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的標準是否合理、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大小等。

所以,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必須在被徵地範圍內的鄉、鎮、村進行張貼、公告,聽取廣大被徵地農戶的意見,以保障被徵地農戶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被徵地農戶如果要求舉行聽證的,則應當舉行聽證會。

如果不需要修改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後,由當地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如果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則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後再次公告,並將徵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的情況一併報市、縣政府審批。

第四,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具體實施環節主要包括:與被徵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各項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實踐中這一期限已大幅縮減,如《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17條規定,徵地補償費用應當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徵地農戶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另外,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接受群眾的查詢、舉報。

【最終步驟:責令交出土地+司法強徵】被徵地農戶應當在徵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交付被徵收的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如果被徵地農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阻撓國家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有三:一是徵收土地方案已被依法批准;二是已依法實施徵地行為;三是被徵地農戶已經被依法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嚴重影響到徵收工作的進行。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上述程式事實上自2011年以後就已在法律層面基本搭建完成,其中許多原則更是跟著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即產生的。

然而時至今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被徵地農民的權益仍然難以得到切實完整的保障,存在的各種問題、弊端也著實令人驚心,這就要求我們自己提高警惕和維權意識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廣大被徵地農民對上述流程的反覆、深入學習實踐,不僅是為自己的補償安置權益,更是為土地領域行政法治在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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