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補償標準 >

2022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是什麼?

2022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徵地方面是有相關的補償規定,徵地補償一般都不能夠看我們國家的規定標準,而是需要看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各地區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但是制定的方法都是差不多的,一般都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還有土地的用地型別綜合制定。那麼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的處生活保障辦法是什麼?

2022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是什麼?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都市計畫區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都市計畫區範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都市計畫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徵地補償和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徵地補償資金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週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逐步建立徵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徵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十三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週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週歲以上至45週歲,男性16週歲以上至50週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週歲以上至55週歲,男性為50週歲以上至60週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週歲以上,男性60週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援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徵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各地應當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徵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徵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說徵地徵收了農民的房屋,那麼政府就會給農民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並不是所有人都是一樣的,而是根據大小不同分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engdi/buchangbiaozhun/v54xx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