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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分配人員的資格如何認定?

土地補償款分配人員的資格如何認定?

一、土地補償款分配人員的資格如何認定?

土地補償款分配人員的資格如何認定?

有資格才有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有無是判斷土地補償分配問題的核心。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主要有三種。一是以是否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標準。二是以戶口和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為標準。三是以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及管理關係為標準。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該問題並未做統一規定,各地的具體做法也不盡相同。這裡總結不同情況,歸納如下:

(1)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農村村民外出務工、經商的情況逐年增加,這些人在未喪失成員資格前,仍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學生。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大中專在校生一般會將戶口從原居住地遷至學校。雖然沒有了常住戶口,但這些學生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應當保留其成員資格。畢業後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的,雖然未將戶口遷往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農村確認其分配資格。

(3)因婚姻關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人員。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還保留在原集體組織所在地的人員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新出生人口。因其未辦好戶口手續或雖然已辦好戶口手續但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分配的,我國民法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因此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分配,只要能確認徵地補償費產生於其出生之後,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超生子女。只要該子女的落戶合法且經過有關行政部門處理的,應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剝奪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服兵役、兩勞人員。這些人員仍以原集體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應該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部隊已提幹的人員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7)回鄉退養人員。雖然這類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但並不以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生活保障,也不應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徵地補償是很多人的夢想,畢竟可以得到一筆不菲的數目。但是有一些人會有不知足的想法,會想讓賠償款,增加一點在增加一點,不給就不讓拆遷。國家給與的賠償款也是根據賠償法律法規進行的,所以想要增加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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