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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規則是怎樣的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規則是怎樣的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相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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