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由此可見,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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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條,雙方真實發生借款關係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處理,視為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據】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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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為了買房,而由其中一方向他人借款,屬於為家庭生活所需所負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夫妻債務最新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民法典》第一千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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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無力償還的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外一方進行債務的全部連帶責任。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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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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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債務的,則需要一方對自己所負債務進行償還。因此,離婚債務如何分割,關鍵是要確定離婚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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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數額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明確由債權人證明債務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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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和26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能證明再借款的時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了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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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婚姻的成立,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條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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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為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債務,都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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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比如債務是一百萬,但繼承製繼承了十萬,就只用在十萬這個範圍內償還。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選擇不繼承。如果選擇繼承的,那麼就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欠下的債務的義務,還債的數額不是無限的,而是在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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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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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分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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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在家庭債務中,除了約定好的個人債務,夫妻關係存在的話,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如果就債務問題不能協商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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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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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者一方,未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等。第二,婚前負債但是確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第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第四、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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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償還。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一方在離婚後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財產,均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離婚時沒分多少財產也需要對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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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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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後債務可以協議讓夫妻一方承擔。《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儲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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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釋出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
- 14636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
- 18380
-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
- 28642
- 一、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妻子償還的,但如果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
- 27588
-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 15283
-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4條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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