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做了最高額抵押還能做二押嗎?

做了最高額抵押還能做二押嗎?

一、做了最高額抵押還能做二押嗎?

做了最高額抵押還能做二押嗎?

最高額抵押不可以二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以內,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型別是什麼、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於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的部分債權可以通過當事人特別約定從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利益。

對於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

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並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但凡當事人做了最高擔保額,抵押的就不能再做二押,除非是雙方在二押之前已經簽訂了額外的協議。因為最高額擔保的抵押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雖然做出了最高額的擔保,但到時候實際上的具體數額,具體債權是否會發生轉變型別是否和當七年級樣也是不確定的。

標籤: 抵押 二押 最高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aiquan/zhaiwuzhaiquan/0n70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