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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高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滬高法民二[2006]13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區、縣法院民二庭:

針對目前本市法院在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傾向性觀點。現將《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參考。在審判中如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正確審理因債權轉讓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進一步統一本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思路,規範法律適用,針對本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遇到的若干問題,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就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債權受讓人基於受讓債權的事實,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經審理作為轉讓標的的債權不成立,應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法律關係包含三個法律關係,一為債權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以下簡稱基礎債權關係),二為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關係,三為債權受讓人基於債權轉讓關係,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行為,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法院經審理,債權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債權關係不成立。據此,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債權受讓人應依據債權轉讓關係另行追究債權讓與人的民事責任,如要求債權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請求解除與債權讓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

二、債權受讓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讓與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在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的訴請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債權受讓人能否變更訴請,直接要求債權讓與人承擔民事責任或在訴訟中提起預備訴訟主張?

鑑於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提起的訴請是基於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債權轉讓關係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且債權轉讓人僅處於訴訟第三人地位,故債權受讓人不能在訴訟中直接變更訴請,要求債權讓與人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另行起訴解決。

在此種情形下也不宜由債權受讓人對債權讓與人提起預備訴訟。預備訴訟是在同一訴訟中,同一原告針對同一被告在主要訴訟請求得不到滿足時的備位訴訟請求。如果預備訴訟的被告與主要訴訟的被告非同一物件,將導致當事人訴訟地位、訴訟請求及爭點、審理範圍等發生較大變化,將會給案件審理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在債權受讓人起訴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糾紛案件中,不應准許債權受讓人將債權讓與人列為預備訴訟的被告提起備位訴訟。

三、債權受讓人依據債權轉讓合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債權金額提出異議,債權受讓人以此為由請求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合同系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的協議,如雙方未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別約定,債權轉讓合同成立即生效。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就債權金額的爭議,不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生效。因此,一般情形下,債權受讓人不得以債權金額存在爭議為由請求債權轉讓合同不生效。

四、債權受讓人依據債權轉讓合同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債權金額的部分提出異議,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債務人對債權金額的部分提出異議成立,則對於沒有異議的債權部分,判決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進行清償。債權受讓人未獲支援的債權部分,應另行向債權讓與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請求賠償。

五、債權讓與人虛構債權事實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債權受讓人據此要求撤銷債權轉讓合同,法院應如何處理?

債權讓與人採用虛構債權事實等欺詐手段,導致債權受讓人與之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債權受讓人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該債權轉讓合同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主張抵銷,是否需提起反訴?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對債權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該抵銷權的行使無須債務人提起反訴,法院在審理中應查明債務人對債權讓與人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後,作出相應判決。

七、債權讓與人、受讓人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的債權金額予以確認,債權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該債權金額予以否認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債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的債權金額予以確認,債務人在嗣後予以否認的,如無充分的證據或理由,債務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協議中對債權金額的確認。因此,對債務人就債權金額提出的異議,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八、當事人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予以轉讓,法院應如何處理?

權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並將該債權予以轉讓,只要該債權不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可該債權轉讓的效力。經相關人民法院審查後,債權受讓人可依生效裁判文書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九、債權受讓人因受讓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要求對內地債務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鑑於最高法院尚未就內地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間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裁決相互認可程式作出安排,因此,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決,在內地尚不能被認可並得到執行。債權受讓人受讓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確定的債權,繼而請求債務人按照香港法院裁決確認的債權履行債務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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