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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的

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的

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的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首先,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
1.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係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
2.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等等。
其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其行使債權的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對其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有關情況負誠實協助的證明責任;
最後,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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