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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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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

訴訟時效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債權人應證明其在訴訟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事實。《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按照該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相應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曾經提起訴訟、或者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曾經做出表示履行支付義務的認諾、或者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償還均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實踐中,較為難以舉證的是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情況,對
此,對於常見的送達難或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主張債權送達檔案的問題,除以直接的送達方式送達至受送達人外,以快件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而沒有受送達人簽收手續的,如債權人對送達檔案中載明的受送達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稱謂、
需送達檔案的全部內容、加蓋的印章及送交辦理快件郵寄手續過程進行公證證明的,法院可以確認其主張債權的效力,併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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