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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的認定

夫妻一方債務的認定

夫妻關係之間的債務區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那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怎麼認定呢?哪些債務是屬於一方所有的?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的分析。

夫妻一方債務的認定

夫妻一方的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慾通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範,認真審查,凡有損於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說,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對於“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有人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認為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我認為,將這種債務作為個人債務是不妥當的,因為實踐中對何謂“私慾”,何謂“揮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日常生活中什麼樣的行為是奢侈或揮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應該是解決糾紛而不是製造糾紛的,如果將其納入婚姻法規定,就會引起許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麻煩。我們在分析債務性質時,應該主要看其發生的原因及雙方是否受益。同時,正如有人所說,我國已經進入了一個提前消費的時代,很多人的消費觀念已發生變化。假設夫妻一方為提前享受現代化的生活,借款買了汽車、電腦等大額消費品,若將此類行為作為夫妻一方為滿足私慾而奢侈揮霍的個人債務,就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夫妻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為共同債務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看其侵權行為有沒有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權行為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所謂“受益”應是指物質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況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佔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則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體判斷時還是應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和行為人所處的環境等綜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如從事違法活動被處以罰款,從事犯罪活動被處罰金或被受害人家屬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此時其所負的債務該如何承擔?筆者認為,對此類債務也應視違法犯罪活動所帶來的收益是否為家庭所分享而分別認定。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一方的債務的認定的介紹了,在實踐中,我們會遇到一些情形下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也是需要以共同財產來償還的。那具體有哪些情況呢?請找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解答,幫助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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