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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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是怎麼認定?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頒佈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籤”,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後另一方認可了,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雙方進行離婚之後,個人債務由個人進行承擔,具體的個人債務需要按照債務的用途來進行詳細劃分,雙方可以進行相關的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對於個人用途的債務和共同債務沒有做好明確的相關分割的話,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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