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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

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1. 擔保期間 所謂擔保物權期間,又稱擔保物權期限,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權人能夠行使擔保物權的有效期間。簡單地說,系擔保物權的有效存續期間。

2.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二,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的關係

1. 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

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2.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基於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的性質,擔保法規定,抵押權 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抵押人也不再承擔擔保的責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訂立抵押擔保的期限。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相牴觸,沒有法律約束力外,其餘條款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有效。

綜上所述,抵押合同的作用是確保在債務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處置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擔保期間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雙方在抵押合同中自行約定的,對於擔保期間和抵押合同的關係這一問題,小編就介紹到這,更多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 抵押 擔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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