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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患者在就醫的過程中往往會對醫治效果報以很大的期望,但是實際上醫生治病都是有自己的一套治病的方案,如果患者不理解或者是沒溝通好,此時如果患者與醫療機構出現了糾紛,那麼最好是先進行調解,而對於市縣醫院來說,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一、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哪些?

律師、司法調解員、法院、都可以,只是效力和程式及結果不同。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是什麼樣的?

1、凡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護理部、醫務科報告,護理部、醫務科立即組織調查、瞭解、並予以解決。

2、對造成醫療糾紛的,醫務科負責人向主管業務的院領導報告,責任人根據其糾紛的大小、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對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3、發生醫療糾紛後,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有關資料,違者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式。應該說,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

由於患者方普遍對衛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今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著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置程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出現了醫患糾紛首先要心平氣和的來溝通,然後大家一起來解決。但是市縣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那些呢?其實律師和法院或者是司法調解員都可以來進行調解,但是每一方的調解的效力和程式都是不同的,所以其調解的結果也不同,但是最重要的是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要聽從安排,配合調解,這是和平調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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