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2、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於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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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
- 9777
-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
- 25583
- 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
- 17679
-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 19886
-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 11927
- 根據天津市高院檔案規定,醫患雙方意見統一的情況下可至司法鑑定機構或者醫學會進行鑑定,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由法院指定醫學會進行鑑定。...
- 4772
- 各地的賠償標準不是一樣的。按當地的經濟水平賠償,同時還要結合你實際所受損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主要的賠償的專案: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受...
- 24224
- 誰申請誰舉證;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
- 28198
- 不一樣的。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 6447
- 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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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
- 24472
-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醫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應當由醫方申請鑑定。在訴訟中,如果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建議患方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所作的鑑定意見,相對是比較公正的,與醫學會的鑑定意見不可...
- 20397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
- 22978
-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
- 15164
-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
- 17708
- 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進行,分市級醫學會,省級醫學會,中華醫學會。提供病歷資料,並提供支援自己觀點的醫學會資料書籍權威著作很重要。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
- 25371
- 殘疾等級的鑑定依據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根據此標準規定,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
- 31723
-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 15885
-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該委員會是政府的下設機構,屬於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因此機構不具有獨立性,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科學公正。為了保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科學公正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工作交由...
- 17490
- 先鑑定再起訴。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如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可以以鑑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如果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
- 21023
- 一般是15天左右。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法律依據:《...
- 9577
- 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
- 17096
- 根據規定,屍體解剖的基準價為2500元至6000元不等;醫療糾紛鑑定每例收費43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精神狀態鑑定為每例600元;手印鑑定則為每枚800元。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
- 29289
- 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的方法: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
- 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