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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之前要怎麼處理

醫療糾紛訴訟之前要怎麼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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