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法律援助 >

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到底有多長,這是困擾廣大患者的一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法律規定可以得到答案:

1、《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護。”

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害侵害,應當自此時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例如,某女病人於 1993年在甲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而輸入瞭解200 毫升血,5 個月後於乙醫院查出患了乙型炎。當時的病例上記載著這次輸血史,並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該病人一直在乙醫院治療,從未到甲醫院申明這一情況。1996年初,由於所在單位醫療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醫院負擔這部分醫療費用,並申明是剛剛知道乙肝與輸血有關。法院開始受理了本案,並通知了甲醫院。甲醫院的法律顧問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分析意見,後法院駁回了原千的訴訟請求。

2、《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由此可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鑑於醫療糾紛專業性極強,實踐中一般採用“知道”而非“應當知道” 的標準,具體來說,即患者知道有損害後果發生時,可以以此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或損害後果出現後一段時間,患者通過某種途徑知道權利被侵害(即知醫院有過錯)時,也可以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但最終損害後果出現後超過20年患方未起訴的,喪失勝訴權。

同時,如果患者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年內曾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或雙方經第三方調節機構調解的,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仍為一年時間。

二、醫療事故訴訟程式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絡、投訴,要求影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醫鑑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瞭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援。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訴,關於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是多久的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案件,如果醫患雙方沒有通過協商解決的,受害方一定要在一年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yiliao/yiliaoyuanzhu/p66v9.html